德商散文:坚守原则,规避风险
文章来源:民权网 文章作者:民权德商 责任编辑:薛皓 点击数:
时间:2023-12-08 14:46
近期,看到一则贷款金额为一千万元的违法犯罪案例,其中有个他项权证的办理过程特别吸睛,大致如下:办理他项权证那天,周某(支行行长)告诉杨某(客户经理),董某(借款人)房管局有熟人办理他项权证能快点,让杨某把银行的抵押登记手续交给董某去办理,第二天提早就能发证,第二天杨某到房管局时,周某董某已经等在房管局大院内了,并且他项权证已经在周某的手里了,杨某要核实一下他项权证的真实性,周某表示不需要,杨某未多言且未再核实。从杨某证言可以判断,房产登记手续的办理及他项权证的领取,作为客户经理的杨某均没有参与。
看过此案例,心里唏嘘不已,随即查询相关法律,发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为: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;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;数额巨大、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。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违法发放贷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、并处罚金5万元;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
这则案件给我们银行人提出警示,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抵押时,切勿假手于人,按照要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,对房产证或他想权证严加审核,避免对虚假的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审核不到位的现象发生。我们办理抵押贷款时,应注意以下事项,一是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、价值足额、且拥有完全产权;二是贷款额度的确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、偿债能力、抵押财产的价值和抵押率等因素综合确定;三是抵押财产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且易于变现;四是抵(质)押贷款登记或止付手续由支行(部)信贷人员亲自参与办理,不得委托第三方或中介机构办理。最后,抵押物状态的查询、抵押物出租情况的检查、贷后检查等,当发现抵押物价值减少时,是否要求提供相应有效担保等,及时发现风险、及时采取措施再加以规避,减少损失。
民权德商审计部 秦慧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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